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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合同模板(物资公司)
2023-06-19

 

 

 

 

 

 

 

 

  合同编号(买方):

      方: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货物采购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供电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拟向卖方采购货物(简称“合同设备”),且卖方同意供应上述合同设备,买卖双方就约定期限内合同设备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与框架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签订,项目单位以采购供货单形式实际执行合同并完成货款支付,卖方向项目单位实际提供货物及运输、安装、调试、售后及质保等服务。

一、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等相关材料

4.本框架协议;

5. 供货单及乙方及项目单位在合同履行及提货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二、合同标的

乙方应按照供货单要求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供货,单价及供货比例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三、合同价格与支付

1. 本合同单价、分配比例、分配比例金额构成详见《中标通知书》,不含税单价在本协议期限内固定不变。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合同价格最终以项目单位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结算金额为准。

2. 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项目单位以供货单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每笔供货单项下合同设备价款按照供货单约定的方式支付。

四、供货单

项目单位一次或分次向乙方采购合同设备。项目单位采购合同设备的,须向乙方发出书面供货单(供货单格式见附件)乙方应在收到供货单后2日内签字确认。

乙方应按供货单要求供货。供货单未尽事宜,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供货单内容与合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供货单为准。

五、交货

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相关事宜以供货单为准

六、供货期限

项目单位承诺在本合同供货期限内,通过供货单向乙方采购并交货的合同货物价款为《中标通知书》列明合同价款的70%且不超过110%。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时,项目单位采购合同货物价款未达到70%的,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经项目单位通知,乙方应与项目单位指定的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并结算,调剂数量纳入本合同已执行份额。

七、承诺

1.乙方承诺按合同及供货单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设备及相应的运输、安装、调试、售后等配套服务。

2.项目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乙方承诺按照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产品,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乙方承诺已知悉买方及项目单位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相关规定。

4.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办理保理事项。

5.乙方承诺按供货单要求的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进行供货。

6.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十、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联行号:

 

执行单位:

 

执行人:

 

电话:

 

客服电话:

 


 

附件:供货单格式

供 货 单

买方: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编号:        

卖方:           

供货单号:       

 

一、本供货单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货物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     , 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本供货单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以明确每批次采购合同设备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

三、本供货单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收货方

项目名称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位

不含税

单价

税率

分项价

(不含税)

分项价(含税)

交货

时间

交货地

点及交

货方式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四、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  个月。本供货单合同设备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支付,支付比例为   :   :   :   ,即该供货单全部合同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该供货单100%价格)及项目单位要求的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卖方境外收款的,延长60日)支付到货款。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质保金收据等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合同余款。卖方需向项目单位提供的发票类型为:              ,税率为             

五、供货及货物安装运维等具体服务要求见附表供货要求,该附表是本供货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供货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供货单自买方签发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另行约定执行。

 

附表:供货要求

1.卖方应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货物采购框架协议》及本供货要求的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供货单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2.供货单不含税单价在《货物采购框架协议》期限内固定不变。

2.1供货单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供货单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2)到货款:全部供货单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发票(100%供货单价格,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到货款。本供货单设备为特高压工程物资或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卖方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时,需同时提供监造单位出具的出厂见证单。经项目单位同意,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因现场不具备接受条件而无法到货的,可以先办理到货款支付。

3)投运款:供货单设备投运且全部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到货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项目单位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本供货单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4)质保金:供货单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质量保证期满之前,项目单位向卖方支付投运款一年后,产品无质量问题及索赔事项,卖方可向项目单位提交质保金保函,申请等额置换质保金,原定质保期及质保责任不变。

项目单位在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60日)支付。

供货单设备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支付,支付比例以供货单约定为准。

2.2 当卖方应向项目单位支付供货单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项目单位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2.3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支付方式。付款日期以项目单位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支付方式发生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卖方若变更本供货单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2.5卖方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供货单设备增值税发票送达项目单位。

2.6对于本供货单生效后项目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供货单《中标通知书》所列单价供货。

2.7对于项目单位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供货单设备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并完成设备本身至集成货物的线缆供应、敷设、接线和内部调试工作,且相关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供货单价格中。

3.1当项目单位需对供货单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约定履行。

 在供货单设备的制造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派出监造人员,对供货单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供货单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造工作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单位监造人员可到供货单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项目单位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卖方应为项目单位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卖方应在本供货单生效之日起15日以内,向项目单位提供本供货单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在生产开始前,提前7日向监造单位提供本供货单设备生产进度计划;

2)根据本供货单设备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提前10日将供货单设备的检验计划和方案通知项目单位监造代表;提前7日将供货单设备的监造停工待检点(H点)计划实施时间通知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监造代表;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供货单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项目单位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进行监造不应影响供货单设备的正常生产。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项目单位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项目单位;如项目单位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供货单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项目单位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项目单位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供货单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供货单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供货单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项目单位监造人员对供货单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供货单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项目单位依照供货单约定对供货单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供货单约定对供货单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卖方在设备及部件出厂时需提供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项目单位组织驻厂监造的供货单设备,由项目单位监造代表签署的“出厂见证表”、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卖方在供货单设备生产、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供货单设备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24小时内通报监造单位和项目单位,并如实提供原因分析材料。

卖方应在设备出厂前提供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供货单设备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项目单位。

3.2项目单位有权对供货单设备(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在交货前进行检验。

供货单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项目单位代表根据供货单约定对供货单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项目单位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项目单位代表检验事项通知项目单位;如项目单位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供货单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供货单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单位而自行检验,则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项目单位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供货单设备不符合供货单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供货单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项目单位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供货单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项目单位依照供货单约定对供货单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供货单约定对供货单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抽检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项目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卖方应在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和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抽检。

厂内抽检分为项目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单位见证卖方实施和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项目单位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项目单位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项目单位生产进度,邀请项目单位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厂外抽检是供货单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项目单位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抽检,包括项目单位自行实施和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供货单设备符合供货单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如抽检的供货单设备不符合供货单要求,项目单位有权按照内蒙古电力公司发布的相关电网物资抽检结果分类分级导则标准,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程度进行评级,并据此要求卖方换货、延长质保期、支付违约金等,同时所有检测、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卖方应对供货单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供货单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供货单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单位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小件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供货单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卖方用于供货单设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供货单设备严禁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线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用于供货单设备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卖方违反以上规定或约定,项目单位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4.2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供货单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根据供货单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供货单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凡重量达到2吨的供货单设备或特殊形状的供货单设备,为超大超重件。按照供货单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对于裸装的供货单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体上注明前述约定的有关内容。大件供货单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供货单设备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项目单位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供货单设备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供货单设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供货单设备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照项目单位要求进行供货单设备身份码(实物“ID”)标签的下载、制作、赋码和安装,并在指定平台进行身份码信息维护。项目单位将实物“ID”标签纳入物资验收范围。

4.3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供货单设备运输。

除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供货单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供货单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供货单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供货单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项目单位,并在供货单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项目单位。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供货单设备中包括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项目单位;如果发运供货单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项目单位。

卖方负责办理供货单设备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供货单设备,险种为供货单设备价值12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发货5日前向项目单位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3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4.4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供货单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以项目单位和卖方约定为准。项目单位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供货单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项目单位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供货单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供货单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供货单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项目单位,供货单设备交付给项目单位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单位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项目单位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项目单位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项目单位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卖方应做好协议物资的提前储备工作,在签订完供货协议书后两周内应按各中标规格预估数量的20%备好成品或关键元器件、半成品。

如项目单位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项目单位同意。

供货单设备交货日期以符合供货单要求的供货单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到达供货单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供货单第14.2.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供货单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卖方应向供货单设备最终使用单位提供供货单设备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技术资料以到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照本供货单约定对任何延期交付技术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项目单位原因,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10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项目单位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项目单位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照本供货单约定进行赔偿。如因项目单位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项目单位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项目单位补充提供,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5.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5.1开箱检验和到货验收单的办理应在供货单设备交付后 15日内进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满足供货单约定的,签署到货验收单。

除另有约定外,供货单设备的开箱检验以项目单位和卖方约定为准。

开箱检验由卖方和项目单位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在开箱检验中,项目单位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供货单约定不符的情形。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项目单位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项目单位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项目单位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供货单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供货单约定的,卖方应尽快自费整改,完成整改的时间为该供货单设备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依据。卖方未能在项目单位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供货单要求的,项目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供货单。

如卖方和项目单位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货单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卖方及项目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供货单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供货单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供货单约定对项目单位负有的包括供货单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开箱检验完成后,卖方及项目单位应对供货单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供货单约定完成供货单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安排第三方负责供货单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另有约定外,如在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供货单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卖方和项目单位应对供货单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5.3安装、调试完成后,卖方和项目单位应对供货单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供货单设备是否达到供货单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如由于卖方原因供货单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供货单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项目单位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供货单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供货单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和项目单位应就供货单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供货单。

考核期间,卖方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共同记录供货单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5.4如供货单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和项目单位应在考核完成后5日内签署投运单。验收日期应为供货单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投运单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供货单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在供货单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时,应按照项目单位要求派遣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应服务。

6. 技术服务

6.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项目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供货单的约定。

6.2 项目单位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项目单位的现场管理。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供货单设备;卖方如需对供货单设备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6.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7. 质量保证期

7.1 供货单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以供货单约定为准。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如果由于项目单位原因未在最后一批供货单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供货单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供货单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0个月。

供货单设备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卖方按照本供货单约定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经处理后合格的,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供货单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供货单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供货单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供货单设备的故障是由于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则对供货单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承担。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供货单设备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供货单设备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供货单设备停运时,该台供货单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项目单位应在7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供货单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7.4 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供货单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供货单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以内,供货单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供货单设备和同一批次的供货单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供货单设备寿命期内,供货单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供货单设备和同一批次的供货单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供货单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供货单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项目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供货单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供货单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项目单位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项目单位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项目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供货单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项目单位。

9.5 对于供货单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项目单位事先同意。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供货单所应承担的责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未经试验及验证评定的,项目单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并按照本供货单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6如果卖方提供的供货单设备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供货单设备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项目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供货单设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供货单设备的期限按项目单位要求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7 如果由于项目单位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供货单设备损坏,由项目单位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项目单位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

9.8 在从供货单设备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供货单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供货单约定的,项目单位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9.8.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供货单约定的供货单设备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供货单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设备修理、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项目单位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供货单约定的标准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供货单要求的,项目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供货单。项目单位解除供货单的,按照本供货单执行。

9.8.2 更换

卖方以符合供货单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供货单要求的供货单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设备更换、重新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除非项目单位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供货单约定的标准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供货单要求的,项目单位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供货单。项目单位解除供货单的,按照本供货单约定执行。

9.8.3 退货

项目单位将有缺陷的供货单设备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供货单设备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供货单设备的货款并承担项目单位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8.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供货单设备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供货单设备原供货单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项目单位,同时将差额部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项目单位。

9.8.5 向第三方采购

项目单位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9.9项目单位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供货单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项目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

9.10 卖方应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提供伴随/售后服务。

9.11供货单设备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供货单设备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供货单设备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9.12供货单设备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并承担相关费用。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供货单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供货单设备及对供货单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供货单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供货单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供货单设备符合供货单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供货单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供货单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供货单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供货单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供货单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供货单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供货单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项目单位,使项目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供货单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项目单位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项目单位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供货单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项目单位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供货单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供货单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卖方应保证供货单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供货单设备的寿命期不少于40年。在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供货单设备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

11.9项目单位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等阶段对供货单设备等进行的任何过程性确认,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在监造、交货前检验、运输、交付、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试运行等过程中对供货单设备、备品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的检验、验收、确认等,均不能对抗供货单设备寿命期内运行时发现的供货单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供货单约定对项目单位负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2. 知识产权

12.1 项目单位在履行供货单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单位。

12.2 除另有约定外,项目单位不因签署和履行供货单而享有卖方在履行供货单过程中提供给项目单位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供货单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项目单位在使用供货单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项目单位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应以项目单位名义并在项目单位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项目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项目单位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项目单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供货单双方及项目单位应对因履行供货单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供货单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供货单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供货单一方不履行供货单义务、履行供货单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供货单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供货单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供货单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供货单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供货单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供货单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供货单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供货单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供货单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2.1 卖方违反本供货单约定逾期送达发票的,每逾期1日,卖方应向项目单位支付应送达发票金额1‰且不超过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送达发票金额的16%。

14.2.2  因供货单变更、退货、削价、供货单/供货单解除,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供货单价款的,卖方应在供货单变更30日内与项目单位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项目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1‰×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1‰×逾期退款天数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

14.2.3 由于卖方责任,供货单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项目单位有权退货、更换或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解除供货单。项目单位选择更换的,卖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照本供货单的规定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若供货单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项目单位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供货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2.4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供货单设备未满足供货单约定的保证值,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并在交货期内未能使供货单设备满足保证值的,项目单位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供货单。

14.2.5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供货单金额的10%或者迟交供货单设备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同时,项目单位也有权解除供货单并按照本供货单约定执行

14.2.6 卖方未按期向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项目单位支付相应批次供货单设备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项目单位支付相应批次供货单设备价格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2.7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项目单位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日,项目单位有权向卖方主张供货单价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供货单价格的10%。卖方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质量缺陷、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设计联络会等。

14.2.8 项目单位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2.9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货单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5000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供货单货物停运,每停运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供货单价格2%违约金。

14.2.10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项目单位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项目单位有权就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解除。全部解除的,卖方应退还项目单位已支付的供货单价款,并按照供货单价格的20%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卖方按照未履行供货单部分价格的20%向项目单位支付违约金。

14.2.11 卖方根据本供货单第14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供货单价格的20%时,项目单位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供货单。卖方应退还项目单位已支付的供货单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供货单设备(如有)运离现场。项目单位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供货单设备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14.2.12 卖方按供货单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项目单位进行赔偿。

14.2.13  卖方违反供货单规定的,项目单位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供货单和买卖双方签订的其他供货单的应付价款)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卖方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供货单约定支付违约金。卖方对项目单位根据本供货单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项目单位索赔通知后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项目单位的索赔要求。

14.2.14 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供货单约定时间确认、签订供货单,每延迟1日,应向项目单位支付该供货单价格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到该供货单价格的10%或者迟延签字确认供货单超过5日,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在协议库存总量中予以核减,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供货单设备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项目单位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发生上述行为3次及以上的,项目单位有权解除供货单。

14.2.15 当卖方为制造商委托的代理商时,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履行本供货单时,因非项目单位原因无法按照供货单约定供货的,由制造商按照供货单约定向项目单位供货。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向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2.16项目单位依本供货单约定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的,按照本供货单约定执行。

14.2.17 卖方存在货物质量不合格、迟延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履约行为的,每出现一次项目单位有权核减供货单总量的10%,核减量最高不超过供货单总量的30%;情节严重的(擅自更换原材料、组部件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或产品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但拒不进行召回的;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退换货量占供货单金额10%及以上;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非主要技术参数多次不合格的;因延期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被2个及以上最终用户投诉等),首次出现项目单位有权核减供货单总量的20%,再出现一次项目单位有权核减供货单总量的30%,同时项目单位有权解除供货单。

本条约定不影响本其他条款的执行。

14.2.18因卖方违约导致项目单位应向第三方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返工等损失)由卖方承担。项目单位先行承担的,有权向卖方追偿。

14.2.19供货单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投运,每影响一周,出卖人应向项目单位支付供货单价格1%违约金。

14.3 未经项目单位同意,卖方不得将本供货单下的义务对外分包。未经项目单位同意卖方擅自分包的,卖方应承担不高于供货单金额30%的违约金。项目单位有权拒收分包部分供货单设备并按照本供货单约定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5. 供货单的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供货单,供货单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未能在供货单约定的期限内及项目单位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供货单设备;

2)供货单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供货单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供货单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卖方未能履行供货单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项目单位发出的按约履行供货单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4)供货单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若项目单位根据本条约定或者本供货单已有的其他供货单解除约定解除供货单的,可要求卖方立即退还项目单位已支付的供货单价款。项目单位依本供货单约定单方解除供货单时,依本供货单第22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

6)到货检测中如第2次换货后检测仍不合格,项目单位有权解除供货单。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供货单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供货单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供货单义务,供货单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能造成卖方无法完成供货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供货单。由于供货单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 争议的解决

本供货单争议解决方式见《货物采购框架协议》。

18. 转让和分包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供货单项下的全部责任。项目单位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供货单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项目单位的责任。

19. 供货单的中止履行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供货单约定的行为时,项目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供货单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卖方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项目单位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供货单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项目单位有权中止履行本供货单。对于此种中止履行,项目单位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项目单位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供货单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中止履行部分的供货单价款

20. 供货单的变更

20.1在供货单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供货单设备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或减少)供货范围的,经项目单位许可由项目单位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项目单位的意见,并与项目单位一起尽快完成对供货范围的变更。

20.2 卖方同意项目单位有权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供货单内容进行变更,卖方同意执行项目单位的变更要求并且不要求项目单位增加任何费用:

20.2.1 提前、推迟或暂停交货的,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卖方。需重新确定交货时间的,卖方与项目单位应签署纪要或补充协议。

20.2.2 需要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位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卖方。

20.2.3 卖方应及时与设计方联系配合,卖方进行生产前应将核对设计方设计技术文件的结果与设计方联络。若由于设计变更量影响交货量较大,项目单位凭设计变更文件在需要时与卖方协议对供货单进行变更。

20.2.4 增加(减少)的货物单价以已标价供货单设备清单中相同货物单价为准。

20.3 在供货单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供货单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供货单或修改供货单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21. 税费

21.1 与执行供货单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项目单位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项目单位承担。

21.2 与执行供货单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供货单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供货单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22. 通知

一方根据本供货单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23. 特别约定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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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           

贵方签发的编号为(       )的供货单及附表供货要求已收悉,我方承诺按此供货单及供货要求供货。

卖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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